18歲涉向水炮車擲磚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刑期被拒
發布時間: 2021/02/02 17:22
去年元旦有人發起遊行,18歲男生涉在灣仔以磚頭擲向水炮車,及於背包內藏有1樽易燃液體、打火機及鎚等,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2罪,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感化18個月。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)申請覆核刑期,裁判官今(2日)裁定阻嚇性刑罰於現階段並不適合,故維持原判,並批准被告的訟費申請。
被告陳業云(18歲;男學生),早前承認1項刑事損壞及1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。
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月,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,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1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,以及管有1個載有210毫升環己烷、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有機混合物的塑膠瓶、1把、1個打火機及1個錘。
主任裁判官錢禮早前判刑時表示,會採納報告建議,判以18個月感化令。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,申請覆核刑期,並建議改判以拘禁式刑罰。
被告今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,裁判官指,律政司於去年9月提出覆核申請,但裁判官認為阻嚇性刑罰於現階段並不適合,駁回律政司申請。控方不反對被告就訟費提出申請,裁判官遂批准訟費申請。
案情指,案發日下午4時半,軒尼詩道滙豐銀行外發生暴力事件,警方出動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,水炮車駛至波斯富街尾時,被告從人群中衝出,用磚頭投向車尾,其後被警員制服。
警員從被告背包中搜出1個塑膠瓶,當中載有210毫升環己烷、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,另搜出美工刀、打火機及鎚。經化驗後,證實塑膠瓶內為易燃液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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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欣樂